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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点到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条 范围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入驻)行为。
    第三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 内容
    (一)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平台将停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冻结账号,终止合作;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做虚假宣传和虚假标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如有违反,平台将对其违规食品信息给予下架或删除处理;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或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异经发现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对店铺所有食品下架直至关闭店铺;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未按要求公示的,由平台管理部门督促其公示,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对店铺所有食品下架直至关闭店铺;
    (五)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未按要求公示的,由平台管理部门督促其公示,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对店铺所有食品下架直至关闭店铺;
    (六)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由平台管理部门及时制止,关闭店铺;
    (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由平台管理部门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对店铺所有食品下架直至关闭店铺;
    (八)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出现质量不合格、影响食品安全或接到客户投诉和举报的,由平台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规定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政府监督部门抽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平台应及时采取限制发布食品、食品下架、删除食品等处理措施,并监督入网食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并按要求上报政府监管部门;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